p>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
罪侵犯的客体是信息网络安全管理秩序。
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为利用信息网络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行为。构成本罪,须具备情节严重的要素。
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天然人和单位。
罪主观要件是故意。
罚:《刑法》第287条之二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下面内容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在犯本罪的同时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主观明知怎样推定:
据刑法规定,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要求行为人主观方面“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结合司法解释之规定,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具有下列情形其中一个的,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然而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一)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的;
二)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责任的;
三)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的;
四)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术支持、帮助的;
五)频繁采用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措施或者使用虚假身份,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的;
六)为他人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提供技术支持、帮助的;
七)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入罪标准:
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情节严重”作为入罪要件。结合司法解释的规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具有下列情形其中一个,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体系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述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律法规: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下面内容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难题的解释》法释〔2019〕15号
十一条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具有下列情形其中一个的,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然而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一)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的;
二)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责任的;
三)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的;
四)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术支持、帮助的;
五)频繁采用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措施或者使用虚假身份,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的;
六)为他人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提供技术支持、帮助的;
七)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十二条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其中一个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体系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十三条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行为可以确认,但尚未到案、尚未依法裁判或者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等缘故依法未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影响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认定。
十四条单位实施本解释规定的犯罪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天然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
十五条社会危害程度、认罪悔罪态度等情节,认为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论处。
十六条多次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诉的,或者二年内多次实施前述行为未经处理的,数量或者数额累计计算。
十七条对于实施本解释规定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依法宣告职业禁止;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可以根据犯罪情况,依法宣告禁止令。
十八条对于实施本解释规定的犯罪的,应当犯罪的危害程度、违法所得数额以及被告人的前科情况、认罪悔罪态度等,依法判处罚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