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篇文章小编将目录一览:
- 1、船舶优先权具有物权性质是为什么呢?怎样领会?
- 2、船舶优先权是什么权利
- 3、船舶优先权的五大顺序
- 4、船舶优先权是否具有物上代位性
- 5、船舶优先权是否是债权
- 6、船舶优先权是什么意思
船舶优先权具有物权性质是为什么呢?怎样领会?
1、因此,船舶优先权符合物权特征。③从权利标的上来看,债权的标的是行为,物权的标的是物。船舶等财产都属于物的范畴,故船舶优先权的标的为物。④从权利内容上来看,物权的内容表现为对物的支配和管理,是一种支配权;相对于物权而言债权就没有支配性了,是一种请求权。
2、法律分析:物上代位性是指担保物权的效力及于担保财产因损毁、灭失所得赔偿金等代位物上,其是担保物权的重要特征。目前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不承认船舶优先权具有物上代位性。
3、船舶优先权是物权还是债权船舶优先权不是物权,其属于债权。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依照海商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4、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船舶抵押权后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船舶优先权的行使通过法院扣押产生优先权的船舶行使,船舶优先权因海事请求权的转移而转移,不因船舶所有权的转移而消灭,但船舶转让时,船舶优先权自法院应受让人申请予以公告之日起满60日不行使的除外。
5、船舶优先权:根据海商法的规定,某些海事请求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这些权利被称为船舶优先权。例如,船长、船员和在船上职业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就具有船舶优先权。
船舶优先权是什么权利
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依法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船舶优先权又称船舶优先请求权、船舶优先债权或优先受偿权。
船舶优先权,是指特定海事债权人依法享有的、当债务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债务时,以船舶为标的的对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海商法赋予海事债权人的一项特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二十一条 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船舶优先权是什么权利是指特定海事债权人依法享有的债务、当债务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债务时,以船舶为标的的对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海商法赋予海事债权人的一项专项特权。
船舶优先权乃为特定海事债权凭依法律规定在债务未获清偿或无力偿还时,对抵押船舶享有优先受偿之利。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十一条,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船舶优先权的五大顺序
1、船舶优先权的五大顺序为拖船或救援船的优先权、信号灯或声音信号的优先权、右舷通航的优先权、大船优先权、进入港口或离开港口的优先权。拖船或救援船的优先权 根据国际海事法规定,若船只需要拖船或救援船的协助,则这些船具有优先权,其他船只应该避让它们。
2、船长、船员和在船上职业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
3、第一位是船舶优先权,第二位是船舶留置权,第三位是船舶抵押权,第四位是其他一般债权。为行使船舶优先权,海事法院可应海事请求人的申请扣押正在造船厂建造或者正在修船厂修理的船舶,此种情况下造船厂的造船费用和修船厂的修船费用,即可在强制出售该船舶的价款中按以上顺序受偿。
4、船舶优先权的清偿顺序具有明确性,具体如下:开门见山说,船长、船员以及在船上职业的其他在编人员的工资、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优先得到清偿。接下来要讲,在船舶运营经过中产生的人员伤亡赔偿请求,排在第二位,得到清偿。
5、清偿顺序,按照我国《海商法》的下面内容规定进行: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依照《海商法》的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船舶优先权是否具有物上代位性
目前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不承认船舶优先权具有物上代位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二十一条 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虽然国外立法例多规定船舶优先权具有物上代位性,但对保险赔偿金是否可以主张物上代位,各国立法与国际公约却大多持否定态度。我国未有明确规定,但学说界对此采肯定说和否定说者都大有人在。
船舶优先权依附于海上财产。即船舶优先权客体是以船舶及其属具为限的,另一方面表现在船舶优先权要与物同行与物同在,海上财产(优先权标的)灭失,则优先权灭失。它只针对船而不针对人,直至船舶灭失,且不允许对船舶灭失后的保险金进行物上代位,对司法程序的依赖性。
不具备上述两个条件的船长和船员纵然在船上帮忙做一些临时职业,也不能界定为有权享受船舶优先权的“船员”。 关于“在船上职业的其他在编人员”可以有两种解释。
船舶优先权是否是债权
1、船舶优先权乃债权其中一个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当海事请求人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或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时,即可享有对此等船舶的优先受偿权。
2、船舶优先权作为债权范畴内的独特权利,是海事请求人基于法律规定,对产生特定海事请求的船舶享有优先受偿的权益。这一权利源自于《海商法》第二十二条,其中详细列明了具有船舶优先权的几类海事请求。
3、船舶优先权是法律赋予债权人的一种权利,它在特定情况下可以优先于其他债权得到清偿。但当船舶优先权出现消灭的情况,就会对债权人的权益产生影响。
船舶优先权是什么意思
1、法律分析:物上代位性是指担保物权的效力及于担保财产因损毁、灭失所得赔偿金等代位物上,其是担保物权的重要特征。目前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不承认船舶优先权具有物上代位性。
2、船舶优先权,是指特定海事债权人依法享有的、当债务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债务时,以船舶为标的的对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海商法赋予海事债权人的一项特权。
3、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依法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船舶优先权又称船舶优先请求权、船舶优先债权或优先受偿权。
4、船舶优先权乃为特定海事债权凭依法律规定在债务未获清偿或无力偿还时,对抵押船舶享有优先受偿之利。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十一条,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